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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07-06 10:08: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公共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和服务,维护会员权益,根据《河南省公共关系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入会

第三条 会员入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

(二)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的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包括企事业单位、高校、机构、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 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力;

(三)能够积极参加、热心支持本会活动。

第六条 会员入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从河南省公共关系协会官网“会员中心”下载,网址:www.hnspra.cn);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件复印件);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提供近三年参加民政部门的年检结果记录。

(三)提供简介(单位简介、LOGO、个人会员提供个人简介);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本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会手续;

本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履行审批程序。

对审批通过的申请单位予以登记,对审批未通过的单位,及时通知并说明情况。

(六)审批通过的申请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会费后,由协会办公室向其发放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第四章 会员管理

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会员的管理、日常联络和服务,会员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向本会告知。

第十条 本会对会员造册登记。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会联络。

第十条 单位会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本会:

1.变更注册地址、通讯方式和单位名称;

2.变更法人信息;

3.变更注册资本、法人组织形式;

4.单位合并、破产、解散或撤销;

5.本会要求会员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接受本会自律管理检查。

第十条 会员可自愿退会,退会须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书、牌匾。

第十条 对为公共关系事业或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其他合适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条 对会员奖励,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自律性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四)通过媒体进行公开谴责;

(五)除名。

前款所列纪律处分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由本会秘书处办公室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

(二)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不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四)会员自愿退会的;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单位会员的主体资格终止的;

(七)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申请重新加入本会,按照入会要求,履行入会手续。

第五章 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应按照本会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会费标准是:

(一)单位会员: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每届5年会费10000元;

(二)个人会员:500元/

(三)个人理事1000元/届;

第二十条 会费交纳:

(一)新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1个月内交清年度会费,后续每年会费于每年的9月30日前一次性交纳;

(二)本会收取会费后向会员开具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交纳会费可采用现金或汇款等形式,汇款时需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即停止交纳会费,已交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河南省公共关系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公共关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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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员,协会,单位,团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