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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公共关系协会,英文名称为He Nan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s(缩写为:HNPR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媒体、教育、文化、科研、旅游、金融、法律、行政管理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等自愿发起组成,是一个集学术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创新和发展河南公共关系事业,联络省内外公共关系组织及有关机构和人士,积极参与或组织国内外公共关系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加强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与社会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和民族文化精神,为树立河南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新时代中原崛起河南更加出彩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09号美侨世纪广场A座1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公共关系理论研究,积极参与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关系理论体系。加强对省内外公共关系最新动态的收集研究,抓住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关系方面的热点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

(二)会同中国公共关系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职业道德准则的工作,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从事公共关系人员的业务考核,对公共关系行业深入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问题、意见和要求,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作好公共关系行业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共关系传播宣传网络,开展多渠道、多形式、高层次的公共关系传播宣传活动,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和公共关系书籍和音像影视资料作品,普及公共关系知识,增强大众的公共关系意识;

(四)开展公共关系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公共关系专业人才,特别是要培养一批能够与国际接轨、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的职业化的高级公共关系人才,逐步形成一支强大的公共关系人才队伍;

(五)提供公共关系信息咨询服务,组建公共关系信息网络,为省内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形象设计、公共关系咨询,发挥中介服务作用;

(六)拓展公共关系对外交流,建立和密切与国内国际公共关系组织的友好关系,参与国内国际公共关系组织的各种活动,不断扩大河南及其公共关系事业的国内国际影响;

(七)配合党和政府部门开展省内外的公共关系业务活动,在政府与行业、基层组织与人民群众和省内外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八)建立与发展各级公共关系协会组织,协调公共关系组织间的关系,促进各级公共关系协会与相关组织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联合,推动河南公共关系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指导各地公共关系组织开展公共关系咨询、中介、人才开发与技术合作,积极引进人才、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九)协作政府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依法维护公共关系组织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接受政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提供智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授权的机构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 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节 监事

第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总支、支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河南省公共关系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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